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197号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2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3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20日上午,田某甲在西安市长安区韦曲东韦村其家卖给吸毒人员雷某某100元海洛因。2月21日10时30分许,田某甲再次在西安市长安区韦曲东韦村其家中向雷某某出售200元钱海洛因时,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毒品海洛因0.3克,赃款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3.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证人雷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6.毒品检验鉴定报告;7.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华
书记员:王涵梅
2014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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