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521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捕前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排**单元**室,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诬告陷害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田某甲系田某乙堂哥,郑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田某乙女友。2019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田某甲得知郑某某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美高美歌厅内被王某某搂抱一事后,便教唆郑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教郑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时说王某某搂抱郑某某,摸其胸部、臀部等情节。当日田某甲领着郑某某及田某乙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王某某要强奸郑某某,公安机关根据郑某某陈述,于2019年10月14日对郑某某被强制猥亵案立案侦查,于2019年10月16日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将被害人王某某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9时许,郑某某到公安机关反映称,她于2019年10月13日报案称王某某强制猥亵她一事事实有误,王某某并未猥亵她,她报案时对警方所作陈述都是田某甲教唆的。2019年10月17日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因没有犯罪事实,撤销王某某强制猥亵一案,同日将王某某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案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决定书、传唤通知书、拘留证、撤销案件决定书、释放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田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教唆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王某某猥亵,致使王某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田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春梅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科尔沁左翼中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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