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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诈骗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一部刑诉〔2020〕Z215号

被告人田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号,捕前住大亚湾区**房因涉嫌诈骗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5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初,被告人田某甲知道被害人赵某某需要购买口罩后,主动联系被害人赵某某,虚构有渠道购买到3万个口罩出售。2020年2月7日,赵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向田某甲支付定金共人民币4.5万元。2020年2月13日,因田某甲虚构所购的口罩已到上家处,需支付尾款,赵某某遂再次通支付给田某甲共人民币4.5万元。

2020年2月7日,被害人马某某因需要购买口罩,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田某某。田某某向马某某虚构有渠道购买到1万个口罩出售。2020年2月8日,被害人马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田某某共人民币3.8万元。

2020年2月8日,被害人谢某某因需要购买口罩,经朋友介绍与证人田某乙取得联系,田某乙因田某甲称有渠道购买到10万个口罩出售,所以,2020年2月8日至2月9日,谢某某支付给田某乙共人民币26万元。田某乙收到上述人民币26万元后转给被告人田某甲。由于谢某某没有如期收到口罩要求田某乙退款。2020年2月10日,谢某某通过田某乙推荐添加田某甲微信号取得联系,田某甲向谢某某称其能再购买到5万个口罩出售。2020年2月11日,谢某某生通过支付宝转帐支付给田某甲共人民币15万元。田某甲虚构谢某某可以自行到广州某地址提货,但谢某某从湖南自行开车到广州该地址后,发现该地址无口罩。

田某甲收到上述货款共人民币53.8万元,其每收到一笔货款后均用于网上赌博,现只剩余人民币2万元。上述被害人均无收到田某甲的口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雪平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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