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81********,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中宁县,住中卫市中宁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海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海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0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田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自己有熟人在中卫市车辆管理所,能够办理驾驶证和货运资格证、消除违章,以此通过撒某甲、李某甲夫妇骗取了18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30800元。具体为:1.2018年5月11日以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李某乙8000元。2.2018年5月24日以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李某丙5000元。3.2018年5月29日以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马某甲5000元。4.2018年5月29日以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马某乙10000元。5.2018年6月2日以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罗某甲5000元。6.2018年6月2日以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罗某乙10000元。7.2018年6月2日以办理驾驶证和处理违章为由骗取兰某甲13000元。8.2018年6月2日以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石某甲5000元。9.2018年6月3日以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邢某甲10000元。10.2018年6月3日以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马某丙10000元。11.2018年6月3日以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王某甲5000元。12.2018年6月9日以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何某甲5000元。13.2018年6月9日以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丁某甲10000元。14.2018年6月13日以办理货运资格证为由骗取马某丁900元。15.2018年6月20日以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杨某甲10000元。16.2018年6月28日以办理驾驶证为由骗李某丙8000元。17.2018年6月30日以办理货运资格证为由骗取余某甲900元。18.2018年7月3日以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马某戊10000元。
案发前后田某甲及其家属共计退还撒某甲夫妇57000元,撒某甲夫妇谅解了田某甲。撒某甲夫妇代田某甲已退还李某乙8000元、李某丙5000元、马某甲5000元、罗某甲5000元、罗某乙10000元、兰某甲13000元、石某甲5000元、邢某甲10000元、马某丙10000元、何某甲5000元、丁某甲10000元、马某丁900元、杨某甲10000元、李某丙8000元、余某甲900元、马某戊10000元,共计115800元。
二、被告人田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自己有能力办理海原县的廉租房,以此骗取了5名被害人共计91000元。具体为:1.2018年8月26日、27日骗取刘某甲4000元。2.2018年9月26日至2018年10月20日期间骗取张某甲34000元,后刘某甲代田某甲退还了1000元。3.2018年9月12日、13日骗取残疾人蒋某甲21000元。4.2018年9月5日至9月26日骗取刘某乙16000元。5.2018年9月8日、9日,骗取李某丁16000元。
三、2018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田某甲因与苏某甲之前的经济交往中遭受损失,以骗取苏某甲财物为目的,多次向苏某甲谎称有领导害怕被查贪腐,急需处理手里的公租房,一套房子55000元,苏某甲信以为真,先后七次共计付给田某甲57000元,用于办理廉租楼。
被告人田某甲骗取上述钱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盖院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自己有能力办理驾驶证、货运资格证、廉租房及消除违章,以此共计骗取24名被害人的278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山丹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海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光盘五十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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