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67********,汉族,高中文化,现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湖南省湘阴县**乡**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10月17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田某甲从长沙**劳务有限公司处承包怀化“**”项目一期一标部分别墅的砌体、抹灰等建筑工程,后将工程劳务分包给陆某某、金某某、徐某某、彭某某、廖某某、李某甲,并收取陆某某工程保证金20000元,收取彭某某工程保证金30000元,由陆某某等六人组织农民工进场施工。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22日期间,被告人田某甲伪造工资发放表,将其亲属及朋友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并仿冒签名捺印顶替实际做工的农民工提供给“怀化**”项目部,从长沙**劳务有限公司先后分5次共结算358500元(未结算金额63271元,含未完成工程量)后逃匿,并仅向陆某某等人支付部分生活费。2019年5月28日,怀化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田某甲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限期改正指令书》并留置送达其家中,被告人田某甲仍逃匿外地未接受调查询问,后怀化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人田某甲共欠付41名农民工劳动报酬421791元并移交公安机关。另查明被告人田某甲在承包该工程项目过程中还收取陈某甲工程保证金20000元,未支付劳动报酬6000元,实际未支付彭某某的劳动报酬为24570元,被告人田某甲拒不支付的劳动报酬总金额为412891元。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甲家属与陆某某等人分别就应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及归还保证金事宜达成协议,并向陆某某支付105000元,向金某某支付64000元,向徐某某支付20000元,向彭某某支付15000元,向廖某某支付26000元,向李某甲支付6400元,还欠付金某某38500元,欠付徐某某6300元,欠付彭某某36500元,欠付廖某某8080元,欠付李某甲20700元,欠付周某某44700元,欠付陈某甲26000元,欠付李某乙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限期改正指令书、归案情况说明、结算书、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邓某某、李某丙、陈某乙、田某乙、田某丙、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金某某、徐某某、彭某某、廖某某、李某甲、陈某甲、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岩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