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甲行贿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68********,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有限公司***锰矿分公司管理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路,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路因犯诈骗罪,于1996年3月15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行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现在住所地。

本案由铜仁市碧江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被告人田某甲与田某乙合伙违法承包贵州省**有限公司的相关锰矿。2013年7月份,由田某乙以其本人名义与贵州省**有限公司签订了***锰矿目标管理合同;2013年11月份,由田某乙以其本人名义与贵州省**有限公司签订了松桃寨郎沟锰矿**工区43%股份锰矿目标管理合同。因付某某的阻碍,田某甲与田某乙无法开采**锰矿。为了能够开采锰矿,田某甲找到原铜仁市国土资源****支队支队长杨某某(另案处理)帮忙查处付某某非法采矿的事情。经核查,付某某存在非法采矿,铜仁市国土资源局将线索移交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经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核实,发现了贵州省**有限公司存在非法转让采矿权的行为,并交给铜仁市国土资源局查处,之后贵州省**有限公司进行了书面整改,但仍将采矿权承包给田某甲、田某乙。为了感谢杨某某的帮助,田某甲于2014年5月至2019年春节期间,送给杨某某现金共计7.4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和价值0.4799万元的15年茅台年份酒一瓶,财物共计7.879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5月的一天,田某甲在碧江区***一家牛肉粉馆吃早餐时,送给杨某某现金1万元。

2.2014年9月,田某甲在重庆市**医院住院期间,送给杨某某现金0.5万元。

3.2015年春节期间,田某甲在市国土小区杨某某家中送给杨某某现金1万元。

4.2016年春节期间,田某甲在市国土小区杨某某家中送给杨某某现金0.5万元、15年茅台年份酒1瓶。 

5.2017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期间,田某甲均在市国土小区杨某某家中送给杨某某现金0.5万元,三年共计送出现金1.5万元。

6.2018年7月,杨某某在铜仁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田某甲送给杨某某现金0.5万元。

7.2018年5月的一天,田某甲在铜仁江华酒店一客房内送给杨某某现金1万元。 

8.2015年至2018年期间,田某甲先后五次在打牌结束后,送给杨某某现金共计1.4万元。具体为:(1)2015年11月,杨某某在碧江区****会所包间内收受田某甲所送现金0.5万元;(2)2016年4月,杨某某在****会所包间内收受田某甲所送现金0.3万元;(3)2017年5月,杨某某在****会所包间内收受田某甲所送现金0.2万元;(4)2017年8月,杨某某在****会所包间内收受田某甲所送现金0.2万元;(5)2018年3月,杨某某在其居住的市国土小区家中,收受田某甲所送现金0.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行贿罪。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田某甲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饶永燕

                              检察官助理 周原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3765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起诉书九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