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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361号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2********,初中文化,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巷**号,原任陕西**有限公司**队长。犯罪嫌疑人田某甲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5年4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5月20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田某甲系陕西**有限公司**队长,并联系销售业务。2013年9月,被告联系并负责为**有限公司罗马景苑5号楼供应混凝土业务。同月30日,被告代公司前往罗马景苑收取货款,计45582.20元,后被告一直未将该款上交至公司,用于个人消费及挥霍,经陕西大田**有限公司多次追缴无果。2014年10月28日,陕西**有限公司报案,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12日将被告人田某甲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家属将全部货款归还陕西**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目无国法,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代收货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徐一琳

2015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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