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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窝藏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田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66********,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2018年5月4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3日被满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9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住保定市莲池区**小区。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田某甲在明知保定市满城区公安机关对田某乙、苗某某、史某某(上述三人已判决)等人上网追逃的情况下,仍安排人接送上述人员,并提供住所以供躲藏,帮助逃避公安机关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明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协查党员身份信息回复函等;2.证人张某某、孙某某、贺某某、康某某、田某乙、史某某、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明知田某乙、史某某等人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春

周  茜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保定市莲池区田**小区,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页9页,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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