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22000********,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户籍所在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村**号。因盗窃于2019年2月25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1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3月31日退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补充侦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9日5时许,被告人田某甲在银川市兴庆区新运东巷古雁快捷宾馆202房间内,趁同住的被害人马某甲熟睡之际,将马某甲放在房间床头充电的一部蓝色“华为”牌手机盗走,后将手机变卖,变卖所得钱财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600元。
2.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田某甲在银川市金凤区**室,乘同住的被害人马某乙、马某丙不在宿舍之际,将被害人马某乙放在宿舍柜子中的一部黑色小米手机及被害人马某丙放在柜子中的一张面值一元美元、一张面值五元美元,一张面值一元老版人民币盗走,案发后手机、美元被公安机关追回,后公安民警依法发还二被害人。经鉴定,被盗小米手机价值500元。
2019年12月13日,公安民警在长城路隆诚招待所将被告人田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21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慧琳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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