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1********,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里**号楼**门**号。2019年11月23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2月16日至2月27日、2020年4月28日至5月1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7日至3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9日,被告人田某甲在北京市东城区歌华大厦**号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内,窃取该公司笔记本电脑七台、内存条十余个及电源适配器两个,经鉴定价值共计40000余元。
另查明,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田某甲趁住在北京市朝阳区安贞里*区*号楼*单元**号被害人王某某家中之机,窃取被害人王某某放在抽屉中的现金人民币11700元。
被告人田某甲于2019年11月28日被民警抓获。赃物赃款均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手印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玲
助理检察员: 陈雅
2020年5月7日
附注:
1. 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预审卷宗五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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