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8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田某甲用先前捡来的钥匙打开了蕲春县大同镇石坪村四组田某乙家一楼大门,进入室内将田某乙停放在一楼大厅的一辆黑色轻骑铃木牌踏板摩托车盗走,后将摩托车停放在蕲春县大同镇大桴村田某丙家屋檐下。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摩托车的价格为人民币7081元。
2019年11月6日田某甲主动告知田某乙和公安机关摩托车停放位置,次日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摩托车照片;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田某丁、田某戊证言;4.被害人田某乙的陈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8.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 梦
助理检察员: 孙小单
2020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蕲春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27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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