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印检公诉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94********,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居地贵州省铜仁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院批准,同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田某甲伙同他人(未查明身份)窜至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院坝停车棚处,先后三次将被害人熊某某、杨某某、田某乙停放在**镇**院坝停车棚处的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三辆摩托车共价值人民币6548元。
案发后,被盗三辆摩托车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从被告人田某甲处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刑拘体检表、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聘请书、机动车信息、刑事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到案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
2.被害人熊某某、杨某某、田某乙陈述
3.被告人田某甲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甲在一年内盗窃三次,从重处罚;本案中,被盗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娟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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