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田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乡**村**组**号,住洪江市安江镇**院**楼。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1月13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4日被洪江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办案需要,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1月3日决定退回洪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洪江市公安局于同年2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4日9时许,被告人田某甲及其姐姐田某乙得知田某乙的女儿肖某甲到洪江市安江镇**大药房讨要生活费未果而服用老鼠药后,与肖某乙等人发生冲突,并冲进**大药房进行打砸。被告人田某甲将药房内进门靠左边一排玻璃货柜(共四组)全部推倒,致使玻璃货柜损毁;将摆放在收银台处的一台AOC液晶显示器、一台三星S19D300型液晶显示器以及一台爱普生LQ630打印机扔在地上,并进行打砸,致使上述设备损毁。经洪江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田某甲损毁的四组玻璃柜台价值3841元,三星 S19D300型液晶显示器价值640元,AOC液晶显示器640元,爱普生LQ630打印机价值1360元,共计价值6481元。
2017年11月13日,被告人田某甲于主动到洪江市公安局安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毁坏物品照片;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3.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肖某乙的陈述;5.证人杨某某、彭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6.现场勘验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田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犯罪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田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范围内量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军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叁册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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