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蒙某市人,住蒙某市**镇**组**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蒙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报送州检察院审查起诉,州检察院于2019年9月12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作精神病鉴定,2020年2月3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田某某长期向其父母亲索要钱财,并有打骂其父母的行为。2019年4月21日下午,被害人田某某在蒙某市政府旁向其母亲杨某某索要钱财未果,便殴打其母亲。当日20时许,在蒙某市观光路红寨出租房,被害人田某某再次向其母亲杨某某索要钱财无果后,使用凳子和拳脚殴打杨某某,被告人田某甲见状后进行劝阻,但田某某却用拳头击打田某甲致田某甲牙齿脱落,后田某甲便返回家中,从门后拿出斧头警告田某某,田某某不听并继续使用砖头砸向田某甲,田某甲躲开后便使用手中的斧头砍向田某某头、肩部等部位,致田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田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砍伤头颅、项、肩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田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等;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案发后主动报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甲系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但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经鉴定,被告人田某甲患有中度抑郁发作,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军军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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