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围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32629********1752,捕前住:河北省承德市**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审阅了全部的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9时许,被告人田某甲与被害人王某甲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后,用锤子多次击打王某甲头部致其受伤。经围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锤子等物证;受案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张某甲、陶某甲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故意杀人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锐
检察官助理:李岩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被羁押于**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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