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576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64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64********,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养殖,群众,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镇**村,现住**。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0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6时许,在济南市莱芜区**镇**村,犯罪嫌疑人田某甲因不满田某乙等人放鞭炮使其喂养的鸡受到惊吓,遂找田某乙理论,二人随即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期间田某乙左肩关节脱位,经过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面部皮肤擦伤构成轻微伤。田某甲左眉部创伤,左眼钝挫伤,左眼视物模糊,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霄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电话:1303176****;
2.本案卷宗贰册,光盘叁张;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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