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72********,小学文化,农民,住巨某某**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田某甲在巨某某**镇**村村北一条东西生产路上,因过路问题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争执,进而相互厮打,后将被害人黄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田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乙、田某丙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甲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巨某某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巨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卫东
检察官王丹丹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巨某某**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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