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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51996********,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为贵州省思南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4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甲与工友田某乙(已行政处罚)在本区石楼镇亚运城韩国学校旁工地工作期间,因施工问题与被害人庞某某、胡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田某甲将被害人庞某某推倒地,致其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后被告人田某甲被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庞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田某乙、胡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甲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田某甲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瑞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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