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787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田某甲因其姐田某乙与姐夫李某甲家庭纠纷,而到李某甲家中与李某甲理论,田某甲拳击李某甲面部,致其左侧颧颞缝分离、左侧颞骨颧突骨折等。经鉴定,李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田某甲于2020年3月18日向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道东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收据、谅解书、和解协议、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工作记录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田某丙、李某乙、田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所作的伤情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甲认罪认罚,本案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玉宏
检察官胡宁生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5555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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