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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764号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北京市房山区**号,现住址同户籍**。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7时许,被告人田某甲与被害人郭某某(女,55岁,北京市房山区人)在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金巢社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田某甲将郭某某摔倒在地,造成郭某某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田某甲于2019年9月14日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110接警单、接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文新

2020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房山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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