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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诉刑诉〔2019〕272号

被告人田某甲,女,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哈尔滨**宿舍)。2018年9月20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批准逮捕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2018年10月3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1月8日、3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30日、4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3月1日、5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9日,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刘某某诉被告人田某甲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田某甲偿还刘某某人民币698,900元。田某甲不服一审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4月4日,其同意另一债权人于某某依据二人于2017年4月19日在哈尔滨市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书,将其名下唯一1套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街** 号** 栋**单元**层** 号的房产,由于某某代其以人民币80,000元价格,将该房产出售给鄢某某,已偿还拖欠于某某的人民币50,000元债务。于某某同时偿还田某甲以该房产抵押向哈尔滨市**银行**支行贷款人民币70,243.6元及该房产拖欠的供热费、物业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7,533.94元。2018 年5 月16 日,因田某甲未按判决自动履行义务,刘某某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执行人员无法联系到田某甲,对其**银行存款人民币2,120.30元依法裁定予以冻结。同年9月5日,香坊区人民法院以田某甲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2018 年10 月19 日,田某甲亲属代其向刘某某先期偿还100,000元,取得刘某某谅解。

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田某甲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拘留所解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田某甲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谅解书、田某甲向于某某出具的借条三份、黑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银行交费凭证、哈**银行**支行还款凭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哈尔滨市香坊区房产交易管理一所房地产评估报告单、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案件执行卷宗、哈尔滨公证处公证书、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税收完税证明、田某甲哈尔滨**银行**支行客户简易明细账查询单、鄢某某招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单及田某甲**银行转款凭条、哈尔滨市香坊区税务局情况说明、租房协议书等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于某某、田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威

2019年5月30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区**栋**室。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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