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337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住安徽省**市**县**镇**村委会*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9月4日至9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田某甲结伙李某甲(另案处理)通过手机通讯终端,在“**彩”手机赌博网站注册会员账户,之后,以押大小、单双等形式参与该网站上的“江苏**”等版块的赌博活动。同时,被告人田某甲又结伙李某甲申请担任该网站的代理,通过账号1508867****、1832915****发展田某乙、李某乙、高某某、随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为下级代理,并设置代理之间返点差,从下级参赌人员投注金额中抽取返点。2019年9月份和10月份被告人田某甲发展的下级参赌人员累计总共投注金额达795819.4元,返点获利3978.7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截图、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田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远程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从下级赌博人员投注中获得网站返利,涉及赌资79万余元,获利39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甲归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旭阳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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