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住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田某甲购买了19台翻牌机摆放于眉山市东坡区**路**号**楼出租房内开设赌博场所,并聘请李某某、唐某某等五人为工作人员,分别负责拉客、上下分、看监控等。2020年1月6日,该赌博场所被民警查获,现场查获“大兵小将”型翻牌机19台,挡获工作人员三人、参赌人员四人,并从上下分人员唐某某处查获违法所得1200元。该赌博场所营业期间,田某甲共计盈利约1万余元。
被告人田某甲于2020年1月1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利用翻牌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甲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小容
检察官助理:梁彦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取保候审,住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联系方式1738112****。
2.案卷2册、光盘3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查扣的违法所得3200元扣押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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