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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田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田某甲在手机上下载“廊坊头牌”赌博软件,并从田某乙处购买8510元房卡,组建赌博微信群,并组织群内成员下载天地人和软件,后将所购房卡加价卖给群内参赌人员用于开设赌博房间,参赌人员开设赌博房间后发至该赌博微信群,其他参赌人员点击进入参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同案犯田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田某丙、田某丁的证言;

4调查评估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户籍证明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田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字娥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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