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公诉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20203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路**号**号。曾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2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已不起诉)父子将二人位于六枝特区岩脚镇小屯脚的住宅提供给洪某某、王某某等人卖淫,且每次从卖淫人员的卖淫费中收取10元费用。2018年9月12日10时30分许,洪某某与罗某某谈价以50元人民币发生一次性关系,王某某与王某乙谈价以50元人民币发生一次性关系,之后,洪某某与罗某某、王某某与王某乙分别在田井荣家一楼卧室2房间、卧室3房间发生性关系时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通话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罗某某等五人的证言:3.被告人田井荣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图片等: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将其住宅提供给他人作为卖淫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井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贵明
2019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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