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纳检刑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田某甲,绰号田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0月14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被纳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纳雍县公安局以纳公(治)诉字〔2019〕10007号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12月10日收到卷宗2册。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月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我院依法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2020年1月6日在本院值班律师解小兵的见证下,被告人田某甲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2时许,纳雍县公安局姑开派出所接报警称,纳雍县**乡**村**组村民田某甲殴打其母亲罗某某,请求处警,姑开派出所民警张某某与辅警朱某某前往姑开乡安坪村水井组处警,张某某与朱某某在田某甲的母亲罗某某家中询问罗某某时,李某某(另案处理)言语上阻拦张某某进行询问,张某某口头警告李某某不要阻拦,李某某不听其劝阻,后张某某对李某某(另案处理)采取了控制措施,李某某(另案处理)便喊派出所打人,之后李某某(另案处理)告诉其丈夫田某甲派出所打自己,田某甲拿了一根钢管跟着李某某(另案处理)返回罗某某家中,在张某某正在制作询问笔录时,田某甲首先用钢管打辅警朱某某,朱某某避开后,张某某、朱某某一起抢田某甲手中的钢管,三人扭在一起,李某某(另案处理)见状也参与抢钢管,张某某转身控制李某某(另案处理)时,李某某(另案处理)咬伤了张某某的左手手腕,并撕坏了张某某的衣服,在抢钢管的过程中,张某某的肚子被钢管划伤(经纳雍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伤情评定为轻微伤),田某甲的钢管被张某某、朱某某抢走后,田某甲扬长而去。
本案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民警身份证明、证人证言、办案民警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通知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田某甲持钢管以暴力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张某某、辅警朱某某。
本案证据来源合法,证据真实、客观,证据之间形成锁链,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田某甲以暴力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以暴力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永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纳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及证据清单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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