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甲危险驾驶罪案)(公开版)_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刑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8439,土家族,大专文化,职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凤凰县**镇**村**组,现住泸溪县**镇**村**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泸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1月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案件证据开示清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甲醉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从泸溪县武溪镇白沙三小方向往好又多超市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体育馆路段时,被害人杨某某刚好从道路右侧停车位里的湘******号轿车里准备下车,在杨某某下车过程中,被告人田某甲驾驶的湘******号轿车与被害人杨某某打开的湘******号轿车驾驶室车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泸溪县交警大队依法认定,田某甲与杨某某均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田某甲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1.5437mg/100ml。泸溪县公安局民警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田某甲抓获,到案后田某甲对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图片、泸公交认字【2020】第009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湘西州龙腾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917号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田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卫华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住泸溪县**镇*****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