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93********,土家族,大专文化程度,从事个体建筑,户籍地重庆市酉阳县**镇**村**组,现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田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田某甲和其堂弟田某乙、朋友黄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在黔州宾馆路口的一家餐馆吃饭,其间,被告人田某甲喝了1瓶二两装的江小白白酒。当晚9时许,田某甲吃完饭后,驾驶其灰色大众小型轿车,搭载田某乙、吴某某从黔州宾馆停车场出发,经跑马山路口左转到交通路准备往三台山方向行驶。当田某甲驾车行驶到交通路富豪修理厂外面路段时,被正在该路段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的民警查获,民警将被告人田某甲带回公巡一大队办公室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22mg/100ml。当晚21时33分,办案民警将田某甲带至黔江区中医院八楼内一科护士站,由医院护士抽取田某甲静脉血样两管并当场封存备检。
2019年12月30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田某甲血液里的酒精含量为13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等书证;
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证人戴某某、田某乙的证言;
5.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田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熊会玲
检察官助理 朱小霞
2020年5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2307****
2.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