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1********,彝族,初中文化,六盘水市**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镇居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9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晚上,被告人田某甲醉酒后驾驶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兴高速公路发耳往水城方向行驶。23时许,该车行驶至水兴高速高速公路19km+200m(水城县发耳收费站)处时,被六盘水市交警支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田某甲血液内检测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60.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诉讼文书材料、到案经过、身份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血液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律
检察官助理 何小冬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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