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现住户籍地。2015年2月21日田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被现场行政处罚。2019年12月24日田某甲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阻碍执行职务,被故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2020年7月9日继续对其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甲驾驶冀TH****小型汽车沿郑口镇广交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银龙窗帘门市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查获之后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探测器对田某甲的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田某甲一直在嘴里含着管没吹,拒不配合民警执法,随后民警强制将田某甲带至故城县中医院进行血样采集,采集完成后将其带至交警大队,经民警再次对田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98mg/100ml。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田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8.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1. 证人孙某某、田某乙的证言;
1. 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1. 鉴定意见;
1. 视听资料:当场查获时的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
罪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存和
2020年7月23日
附:1.被告人田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公安侦查卷壹册和检察起诉卷壹册,附查获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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