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28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甲酒后驾驶黑色“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京A****7),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北京国际饭店西侧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护栏损坏,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田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7.6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田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田某甲已经赔偿交通设施损失8160.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等;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高某某、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王丽娟
检察官助理:魏 贞
2020年5月7日
附注:
1.被告人田某甲在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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