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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危险驾驶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63********,汉族,文盲,无业,住中牟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晚,被告人田某甲在中牟县**乡**村其侄子田某乙家中吃饭饮酒,后于当日21时许无证驾驶无号牌森爵牌电动三轮车沿中牟县**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乡**村路口处时,与后方同向行驶的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造成被告人田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后果。经认定,被告人田某甲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森爵牌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范畴;被告人田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7.85mg/100ml。

被告人田某甲于2020年3月20日在中牟县**医院向处警民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赵某某、田某乙、王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等证言;3. 被告人田某甲供述;4. 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意见;5.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葛毅飞

检察官助理  刘  振

                            2020年6月2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田某甲现住中牟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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