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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街**村**号。2014年9月16日犯非法经营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00时38分许,被告人田某甲在驾驶证被扣留的状态下,驾驶陕A****F的白色捷豹牌小型轿车,沿明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明光与凤鸣路丁字路口处,遇交警在此路段执行夜间盘查,发现田某甲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将其控制带去凤城医院提取血液并送检,经鉴定,田某甲案发时的血醇浓度为107.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

2.血醇检验报告;

3.刑事判决;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跃龙

检察官助理:王琼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778293****。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单行补充材料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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