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3********,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镇**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田某甲在同村村民杨某甲家中帮忙装修,吃晚饭期间喝了一杯白酒。之后田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两轮摩托车从凤凰县沱江镇庄上村出发前往沱江镇拿工具,在行车至凤凰县**酒店门口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45.3mg/100ml,随后被民警带往凤凰县中医院提取血样。2019年12月20日,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田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4.5627ml/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凤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车辆信息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安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1044 号鉴定意见书;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6.其他证据:呼吸式酒精测试仪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4.5627ml/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田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政华

(院印)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在凤凰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