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田某甲在同村村民杨某甲家中帮忙装修,吃晚饭期间喝了一杯白酒。之后田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两轮摩托车从凤凰县沱江镇庄上村出发前往沱江镇拿工具,在行车至凤凰县**酒店门口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45.3mg/100ml,随后被民警带往凤凰县中医院提取血样。2019年12月20日,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田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4.5627ml/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凤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车辆信息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安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1044 号鉴定意见书;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6.其他证据:呼吸式酒精测试仪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4.5627ml/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田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谭政华
(院印)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在凤凰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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