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7********,土家族,高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住恩施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恩施市中标“**乡**村至**村农村通畅工程”、“**村**湾至**村农村通畅工程”和“**乡**村**路至**农村通畅工程”,交由湖北**工程有限公司具体负责,湖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乙(另案处理)委托被告人田某甲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田某甲在负责施工期间,田某乙交给其一枚“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印章,另田某甲还经田某乙的授意,私自在恩施州“**广告”店雕刻了一枚“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分别在向政府拨款、签订合同及给他人打欠条时使用。2018年底,因田某甲经营管理不善,项目亏损,资金链断裂,“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项目收回。后彭某某、李某某等人持欠条向“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讨要欠款,该公司发现欠条上的“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系伪造。经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甲负责上述工程期间签订的多份合同、拨款借支单、欠条上使用的印章均为伪造的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身份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报案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万某某、徐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4.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印文鉴定书;5.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系无印章制作权的人员,非法制作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并擅自使用,侵犯了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妨害社会管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凯红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松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9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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