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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介绍卖淫案)_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田某甲,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61********,仡佬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宾馆。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介绍卖淫,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田某甲介绍张某甲、“小某某”(未查实身份信息)以每位600元的价格在务川自治县七星酒店向张某乙、田某乙卖淫一次,获利200元;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田某甲介绍黎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在务川自治县宜居酒店向张某乙卖淫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张某乙等6人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杨小寒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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