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田某甲,女,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5********,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乡**街**号(户籍地:宿城区**乡**村**组**号)。被告人田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9月01日08时46分许,被告人田某甲驾驶苏A6****号小型轿车沿G2513淮徐高速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淮徐方向68公里+680米路段,从最左侧车道内向右变更车道准备驶向出口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 与后方被害人韩某甲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苏M0****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苏M0****号小型轿车乘车人程某某当场死亡,韩某甲和苏M0****号小型轿车乘车人丁某某以及苏A6****号小型轿车乘车人田某乙受伤,二车受损。经鉴定,被害人程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胸腔脏器损伤死亡;被害人韩某甲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丁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田某乙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田某甲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韩某甲承担次要责任,被害人程某某、丁某某和田某乙均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田某甲在发生事故后明知有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场处理,归案后基本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韩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甲、丁某某、田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取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载记录仪有关影音资料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凤
2019年0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7768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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