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镇**街**组,现住怀化市鹤城区**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10月8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本院决定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7日23时54分许,被告人田某甲醉酒后驾驶湘NBZ9**小轿车由西往东行驶至鹤城区天星东路体育中心北大门前路段时,因超速行驶未注意避让行人,将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林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林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甲因害怕驾车离开现场将车停在现场附近后联系家属,家属到现场后决定一起去公安部门投案自首。民警经调查发现肇事车为一辆橙色奥迪车,经体育中心北大门向南方逃离,后在体育中心南大门正对面发现肇事车辆及正准备投案自首的被告人田某甲及其亲属。经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田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田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5.1mg/100ml。
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田某甲及其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共计90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周某某、朱某某、许某某、龙某某、田某乙、熊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南明鉴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机动车技术鉴定意见书等;
5、勘查、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及现场截图等;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且遇行人未避让,以致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佩
2019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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