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田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1195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路**幢号**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下午,被告人田某甲驾驶浙AV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田某乙,从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开往**镇**村,当日下午16时6分许,当其开车沿萧山区塘湄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镇**村路口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马某某驾驶的浙AM****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田某甲受伤、乘客田某乙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田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田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70000元。
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信息、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检验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人员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违法记录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违法记录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车辆放行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田某丙的证言及案发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
5、视听资料: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崇杰
二○二○年三月二日
附:1、被告人田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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