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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田某乙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乡**号。因本案于2019年3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984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乡**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2月4日期间,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在明知他人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向被害人收款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并分赃,共计骗取人民币16261.28元,具体如下:

2018年12月28日,被害人吴某某被以办理网络贷款需要支付手续费为由骗取人民币877.02元。

2018年12月28日,被害人沈某某被以办理网络贷款需要支付手续费为由骗取人民币1764.1元。

2018年12月28日,被害人王某某被以办理网络贷款需要支付手续费为由骗取人民币3881.7元。

2018年12月29日,被害人黄某某被以办理网络贷款需要支付手续费为由骗取人民币438.46元。

2019年2月3日,被害人杨某某被网络招嫖以提供上门性服务需要交费为名骗取人民币600元。

2019年2月4日,被害人何某某被网络招嫖以提供上门性服务需要交费为名骗取人民币3500元。

2019年2月3日至2月4日,被害人马某某在本市江干区**小区**幢**单元**室,被网络招嫖以提供上门性服务需要交费为名骗取人民币5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甲钊、田某乙均已赔偿各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交易明细清单、业务凭证/客户回单、情况说明、被害人身份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袁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财付通数据、手机电子数据、询问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录音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虞红平

2020610

附件:

1.被告人田某甲(联系电话:1887267****)、田某乙(联系电话:1387189****)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4册、补充材料5份。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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