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三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田某甲,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7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镇**路**号。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我院以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
辩护人张斌,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乙(曾用名‘田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都江堰市,住成都市**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我院以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廖行,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杜海,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住成都市**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我院以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向梅,四川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76********,汉族,初中文化,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镇**村**组。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我院以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邱某某、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6月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田某甲经初中同学胡某某的丈夫任某某(均另案处理)介绍而缴费加入“MBI”传销组织,随后被告人田某乙(系田某甲姐姐)亦作为任某某的下线缴费加入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虚假宣传,以销售虚拟货币、投资理财等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人民币700元至35000元不等的费用,充值购买该平台发行的虚拟货币获得加入资格及会员账号。会员间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上下级层级,以所谓的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名,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以投资即有高额回报且只涨不跌等宣传口号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谋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田某甲加入后,随即在都江堰市通过宣讲培训大肆从事传销活动,并发展被告人李某某及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形成自上而下、数十层级、近百人参加的金字塔型传销体系。其中,田某甲作为都江堰区域总负责人,管理安排区域内所有事务,并将收取的传销资金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交由任某某。田某甲前夫即被告人邱某某(双方于2019年离婚)负责协助田某甲组织人员、布置宣讲培训场地,并在会上分享“心路历程”及“MBI”项目相关内容。被告人田某乙主要负责宣讲“MBI”项目营利模式、分享“成功赚钱”经验。李某某及杨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各自发展的团队,并讲解“MBI”项目具体操作方法、协助维护会场秩序等。
经核查,截止2019年11月案发时,被告人田某甲通过本人(卡号62270038118********)中国建设银行卡、微信账户及邱某某(卡号62220844020********)中国工商银行卡、支付宝账户收取传销资金至少500万余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邱某某、李某某与他人组织、领导以投资“MBI”获取高额回报为名,引诱参加者以缴纳投资相关钱款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骗取财物及为传销组织开展传销活动提供帮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田某甲系主犯,被告人田某乙、邱某某、李某某系从犯,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敬雯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邱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卷宗捌册、电子卷宗光盘贰张。
3.提讯证、换押证各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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