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甲、田某乙等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1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乡**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9月被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秀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 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平,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21979********,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秀山县**乡**镇**号。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3年4月被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秀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 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秀山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秀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011974********,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湖南省吉首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月15 被秀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 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秀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田平、张某甲、符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4日、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又因案件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8月7日、2019年10月22日退回秀山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11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田某甲、田平、张某甲、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2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复成立酉水河石堤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秀山县大溪乡被纳入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为此秀山县大溪乡政府经讨论决定在大溪乡丰联村毛坝坪组打捞寨成立“金弹子(又称乌柿树、黑塔子)保护林”,并由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对保护林中的金弹子树木挂牌古树保护。

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田某甲陪同同案人白某某雇佣工人田平、李某某到重庆市秀山县大溪乡丰联村毛坝坪组小地名龙梯的“金弹子保护林”内将1株金弹子树挖走。当晚经田平介绍,白某某在秀山县石堤镇加油站岔路口附近的路边将该株金弹子树以人民币3.5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2018年11月20日,该金弹子树被秀山县林业局查获并假植至秀山县林业局中和街道官湖社区苗圃内。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金弹子树高7米,胸径41厘米,树龄164年,系国家三级古树。

2018年12月31日,同案人白某某邀约朱某某雇佣阚某某等人到秀山县大溪乡丰联村毛坝坪组小地名龙梯的“金弹子保护林”内挖掘1株被大溪乡政府挂牌保护的金弹子树,挖掘过程中被大溪乡政府工作人员阻止。2019年1月9日晚,被告人田某甲受白某某的邀约,跟随白某某及白某某雇佣的工人李某某、田平等人到位于重庆市秀山县大溪乡丰联村毛坝坪组小地名龙梯的“金弹子保护林”内,将12月31日被阻止挖掘的这株金弹子树挖走。后白某某安排田某甲雇请挂车驾驶员王某某将采伐的金弹子树运至湖南省吉首市一货运部停车场内,以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符某某、田平、张某甲三人。符某某、田平、张某甲三人又继续雇请王显锋将购买的金弹子树运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育才路附近,以人民币11.6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周某某。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金弹子树高9米,胸径47厘米,树龄256年,系国家三级古树。经重庆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评估,该金弹子树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82000元。

2019年1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田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2019年1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田平到秀山县森林公安局投案。2019年1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秀山县森林公安局投案。2019年1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符某某主动到秀山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冻结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情况说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酉水河石堤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关于采伐、移植树木需要办证的相关文件及古树名木资源普查的相关文件、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现场辨认笔录、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3.证人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龙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苗木价格评估报告书;

5.被告人田某甲、田平、张某甲、符某某及同案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田平、张某甲、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协助他人非法采伐、非法出售珍贵树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平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树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树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树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田某甲起其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在白某某、田平共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过程中,田平起次要作用,在该犯罪事实中系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在田平、张某甲、符某某共同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过程中,田平、张某甲、符某某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田某甲、田平、张某甲、符某某自动投案,到案之后四人均能够如实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四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田某甲有犯罪前科,依法酌情对其从重处罚。田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其从重处罚。田某甲、田平、张某甲、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田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田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訾芳

检察官助理:邓小娇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田平、张某甲、符某某均在家取保候审(电话:田某甲1887552****、田平1871709****、张某甲1772507****、符某某1587432****)。

2.案卷材料7份,光盘3张、材料12页、诉讼文书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