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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田某乙故意伤害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303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64********,汉族,小学,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号**号楼**单元**号,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小区**号楼**单元东户,**公司。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88********,汉族,专科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路**号,现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单元**室,**公司。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9日晚上8时许,在济宁市任城区**路**超市楼上停车场,田某甲、田某乙向魏某某索要欠款,后双方发生争执,田某甲、田某乙对魏某某进行殴打。经任城区公安分局法医室鉴定,魏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办案说明、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鑫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田某甲电话1335517****,田某乙电话13355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和卷外材料14页;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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