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凤台县人,系凤台县**镇**居委会**生产队长,住安徽省凤台县**镇**居委会**。被告人田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7月10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凤台县人,系凤台县**镇**居委会**生产队长,住安徽省凤台县**镇**居委会**。被告人田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7月10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65********,汉族,不识字,农民,安徽省凤台县人,系凤台县**镇**居委会**生产队长,住安徽省凤台县**镇**居委会**。被告人田某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桂集镇州来绿港智慧农业产业园需用该园区规划用地内的二号渠,故桂集镇政府为了不影响老百姓的农田灌溉,对园艺居委会田庄的二号渠进行改移。2020年4月初,凤台县桂集镇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园艺社区田庄二号渠水系改移工程。2020年4月19日凤台县桂集镇园艺居委会召集园艺村田庄村民代表及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参加会议,向参会人员详尽解答了村民代表对水渠、生产路整改工程的疑惑,并要求参会人员将会议内容宣传至该村村民。
桂集镇政府为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欲将该工程交于园艺社区田庄的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三名生产队长承建。后田某乙等三人因做不通在田庄梨园西边田二队原废弃水渠上修建明渠的群众工作,且三人的工程预算过高,桂集镇政府决定在桂集农业园区东边和田庄梨园之间的集体生产路上修建新水渠。后桂集镇政府通过议标与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园艺社区田庄梨树地水系改移工程施工合同。
2020年5月27日上午9时许,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队在施工现场放线时,田某丙、田某乙、田某甲带领田庄三个生产队的十余名村民到施工现场阻工致使施工队无法施工。当晚田某丙、田某乙、田某甲组织园艺居委会田庄三生产队的部分村民在田某丁家门口召开会议,三人安排田某戊等六人在施工轮流值守,阻止施工队正常施工,要求该六人人随时向他们报告施工现场情况,并承诺给田某戊等六人每人每天发放60块钱补助。
2020年5月30日、6月2日、6月3日上午8时许,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队在施工现场施工时均遭到由田某乙等三人带领的一、二十村民阻工,致使工程无法施工。
2020年6月3日下午、2020年6月4日上午,凤台县桂集镇党委书记等人分别在桂集镇政府、园艺居委会会议室召集园艺居委会干部、田庄各生产队长、部分村民代表参加会议,向参会人员介绍工程概况,详尽解答了村民代表对水渠、生产路整改工程的疑惑。
2020年6月5日上午9时许,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队施工时,再次遭到田庄部分村民阻工,后经桂集派出所的民警劝说,10时许村民离开现场,工程才得以施工。
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因田某乙、田某甲、田某丙三人组织部分村民阻工造成工程停工4天,施工队损失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桂某某、盛某甲、盛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盛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乙、田某甲、田某丙多次组织村民拦截阻碍施工队施工,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卉卉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丙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凤台县**镇**居委会**。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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