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甲、徐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三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张健,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8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天津市静海区**镇**园**号楼**(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镇**村**巷**号)。2020年6月4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5********,汉族,小学文化,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7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为天津市滨海新区**镇**村**里**号楼**门**号。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9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镇**路**园**)。2015年9月15日因涉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6月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我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健、李某某、田某甲、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健、李某某、田某甲、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7年12月7日,天津市*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健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经田某甲、徐某某居间介绍,自天津市*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窦某某(另案处理)实际经营的天津市**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涉案发票税额66797.48元,价税合计459723.8元,该4份发票已在税务部门已认证抵扣。

2、2018年5月份,被告人张健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经他人介绍自其实际控制的的天津市*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太原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价税合计5069214.7元,税额699202.08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3、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经被告人张健介绍自被告人李某某控制的天津市**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太原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涉及价税合计2303547元,税额为317730.61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4、2018年7月份,被告人张健居间介绍天津*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太原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涉及价税合计2302610.4元,税额为317601.42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5、2019年1月份,被告人张健居间介绍天津市*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太原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涉及价税合计1839023.7元,税额为253658.41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2020年5月19日,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徐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2020年6月2日,民警将被告人田某甲抓获。2020年6月3日,民警将被告人张健抓获。2020年6月30日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徐某某、田某甲、张健、李某某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辨认笔录;

4、被告人张健、李某某、田某甲、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健、李某某、田某甲、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健、李某某、田某甲、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人张健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到案后,被告人张健、李某某、田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健、李某某、田某甲、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振

检察官助理 贾子霄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张健、李某某现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被告人田某甲、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