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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彭某甲等4人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342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庙**村**庙**号。被告人田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庄**村**庄**号。被告人彭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庄**村**庄**号。被告人彭某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庙**村**号。被告人田某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彭某甲、彭某乙、田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田某丙在**集东头S102省道北侧非法占地建房,因群众多次上访,镇政府要求其停工。2015年9月6日,田某丙对违法建房继续施工准备安装卷闸门,被田某丁及其母亲刘某某以该建房占有其家土地进行阻拦,田某丙对二人语言威胁,双方当晚纠集他人第二天到案发地点。

次日8时许,田某丁、刘某某到施工现场阻止施工,与田某丙及田某丙家人彭某丙、田某戊(均另案处理)等人发生争吵,被告人彭某乙、被告人田某乙、被告人田某甲赶到现场,双方争吵后刘某某、田某丁等人去镇政府反映情况。9时许,田某丙、彭某丁、田某戊、田某己及所纠集田某庚、周某某、彭某辛、马某某、李某某、齐某某二三十人(均另案处理),持砍刀、木棍、砖头等械具到施工现场,被告人彭某甲、田某甲、彭某乙、田某乙持带铁尖的杆子等械具欲与田某丙方人员斗殴,**派出所民警和**镇干部到现场制止,双方人员拒不离开,造成S102省道的交通秩序严重混乱,双方对峙持续到中午十一时左右,才陆续离开。

当日15时许,彭某乙、田某乙、田某甲、田某丁等人再次到田某丙建房的施工工地与田某戊、田某己、田某庚等人发生争执,进而引发双方厮打,**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劝阻无效,使用辣椒水才将双方的互殴行为有效制止。

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田某甲、彭某甲、彭某乙、田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伤情照片、到案经过等书证;

1证人刘某某、田某丁、韩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1被告人田某甲、彭某甲、彭某乙、田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1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1临泉县公安局调取的案发现场执法记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彭某乙、彭某甲持械在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社会影响恶劣,系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娜

2019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取保候审,住临泉县**镇**庙**村**庙**号;

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现取保候审,住临泉县**镇**庄**村**庄**号;

被告人田某乙现取保候审,住临泉县**镇**庙**村**号;

2.案卷材料4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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