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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刘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罪)_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村,住太原市晋源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1月2日被太原市南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村,住**街**巷**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交城县**石料厂、被告人田某甲、刘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交城县**石料厂是个人独资非法人企业,2014年1月5日,交城县**石料厂被转让给山西龙泉**工贸有限公司;2014年6月5日山西龙泉**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乙将**石料厂转让给其外甥田某乙。刘某甲是刘某乙的叔伯兄弟、田某甲是田某乙的亲兄弟,刘某甲和田某甲全面负责**石料厂的生产经营管理。

2014年至2016年期间,田某甲和刘某甲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使用炸药和机械在**石料厂南面区域开山取石,造成67.35亩林地被毁坏,其中严重毁坏的面积为28.74亩,中度毁坏的面积为1.49亩,轻度毁坏的面积为37.12亩。2020年4月27日,交城县**石料厂向交城县财政专户缴纳生态植被恢复金48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调查报告、图斑变化图、鉴定意见通知书、前科劣迹调查表、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杨某某、武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甲、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刘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爱萍

2020年7月9日

附件:

被告人田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村**街**巷**号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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