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070号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75********,汉族,小学文化,案发前系深圳市盛**实业有限公司、铜仁市易**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乡**村**,因合同诈骗的嫌疑,于2019年2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何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75********,汉族,专科毕业,案发前系深圳市盛**实业有限公司采购主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号,因合同诈骗的嫌疑,于2019年3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何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于同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于同年9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被告人田某甲开始经营深圳市盛**实业有限公司(经营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高新科技园*栋*楼,以下简称“盛**公司”),被告人何某甲系该公司采购主管。盛**公司主要经营蓝牙音箱的生产、加工。田某甲经营盛**公司后,由于经营不善,致盛科达公司拖欠供应商数百万元货款。
到2018年5月,盛**公司基本停止生产,客观上已不具备履约能力。2018年5、6月份,田某甲仍安排采购员冯某某分两次向被害单位东莞市**塑胶原料有限公司采购价值人民币164606.9元的塑胶粒,用于抵扣东莞市**模具制品有限公司的加工款。
2018年9月,因供应商不断到盛**公司追讨货款,田某甲、何某甲决定9月28日关闭盛科达公司。9月下旬,何某甲根据田某甲的指令,向东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了价值人民币210700元的充电器。9月26日、27日,***公司将货物送达盛**公司。9月28日,田某甲、何某甲更换联系方式,关闭盛**公司并隐匿。
另查明,2018年5月盛**公司因经营不善停止生产后,被告人田某甲听说贵州省铜仁市政府对招商引资企业的补贴很高,遂起意骗取该高额补贴。2018年6月,田某甲设立铜仁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仁**公司”),并由何某甲代为持股30%,欲不作任何实际投资,以该公司落地铜仁市取得补贴。铜仁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提供了碧江开发区**产业园14、15、16号厂房给铜仁易**公司。后铜仁易**公司与被害人左某甲、陈某某挂靠的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左某甲、陈某某挂靠的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为铜仁易**公司的厂房进行装修,田某甲明知自己实际控制的盛**公司、铜仁易**公司没有履约能力,仍然要求左某甲、陈某某将装修保证金人民币250万元转至自己控制的盛**公司的账户,用于支付盛**公司相关债务等用途。随后,左某甲、陈某某陆续进场施工,期间,田某甲及铜仁易力天公司未向铜仁高新区管委会提供易力天产业园项目厂房装修方案,并拖欠装修施工进度款,造成左某甲、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33.5万元。
上述被害人发现被骗后陆续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接到报警后,经侦查,于2019年2月19日将被告人田某甲抓获归案;3月8日,被告人何某甲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16张,电话卡3张,居民身份证2张;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持股协议书,欠款明细,购销合同,工程施工合同,银行交易记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吉某某、江某某、莫某某、冯某某、夏某某、左某乙、罗某某、秦某某、叶某某、余某某、张某某、韦某某、何某某、蒋某某、胡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甲、段某某、左某甲、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甲、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身份证鉴定;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田某甲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劲航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何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本院讯问笔录1份。
5.扣押的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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