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90********,瑶族,文化程度大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住**镇**村委会***村*号。
被告人韦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6199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住**镇**村**组**号。
以上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韦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9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田某某、韦某某经他人介绍先后来到本市***镇并加入同一传销组织。2019年1月30日12时许,韦某某以一起坐车回老家为由将被害人谢某某从佛山市骗至本市***镇,当晚韦某某等人将谢某某带到***镇**路(**段)124号**公寓*楼***房。谢某某来到该租房后怀疑韦某某等人从事传销活动发现被骗提出要离开,韦某某等人不让谢某某离开并叫来田某某,田某某来到该租房后威胁恐吓谢某某,要求谢某某将手机、身份证和银行卡交给韦某某等人保管。2019年1月31日至2月5日期间,田某某、韦某某等人非法控制谢某某的人身自由,不让谢某某离开房间,并对谢某某的电话进行控制和监听,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多次拨打谢某某的电话,但田某某、韦某某等人要求谢某某自报平安。
经侦查,2019年2月5日20时许,公安机关到上述租房将被告人田某某、韦某某等人抓获,并起回谢某某的苹果手机、身份证和银行卡等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田某某等二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韦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展
附:
1.田某某等二名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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