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2197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份,时任蠡县**镇**村委会主任的田某某联系到保定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将村委会南侧5.88亩土地以每亩15万元的价格(合计88.2万元)卖与保定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用于建设**小区。后该公司先后分四次向田某某个人账户支付土地款52万元,尚有36.2万元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景瑜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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